職工的供養親屬包括
供養親屬,是指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親屬是較直系親屬范圍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親也包括姻親,既包括直系親屬也包括旁系親屬,既包括生理血親也包括擬制血親(如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這些親屬中誰有資格享受撫恤金,通過是否無勞動能力、主要依靠工傷職工生前撫養來確定。根據勞動保障部2003年9月發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2條的規定,工傷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具體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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