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哺乳期的女職工
一、什么是哺乳期
哺乳期指女職工生產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對于實行計劃生育,按《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的女職工,其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人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女職工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產假工資的80%。 單位調整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二、怎么保護哺乳期的女職工
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哺乳期指女職工生產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對于實行計劃生育,按《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的女職工,其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人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女職工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產假工資的80%。 單位調整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二、怎么保護哺乳期的女職工
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上一條:
求職中的“廉價短工”
下一條:
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